一、业务背景
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财政监管政策发生了重大的调整,过去长期以来的通过违规举债形式进行经济建设的情形已经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尤其是进入到2017年,国家更是又先后密集出台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等重要政策,导致包括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实施主体操作政府相关项目时举步维艰、如履薄冰。
在2020年5月22日李克强总理所作的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又创新的提出了“两新一重”。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如何顺应国家的最新政策导向,务实高效的将“两新一重”落到实处,真正的发挥投资效应,从而从实质上带动区域的整体发展,是摆在2020年新形势下各地方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
同时,根据内循环为主的双循环的国家战略,从近几年的各地方开展区域开发建设的实践趋势看,“片区开发类”项目(例如产业园区、新城开发、特色小镇等)已经成为了各地方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更是地方政府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最重要的平台和载体。但是,从投资角度看,通常投资额数以百亿计,对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相当大;从项目类型角度看,涵盖多种不同类型的项目,从前期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及商业配套建设、热水电气等公益性项目、办公场地、标准化厂房、康养项目、房地产开发、实体产业等种类繁多的项目类型。面对投资额如此之大、涵盖业态如此之多的综合类项目,如何在当前政策形势下,通过合法合规模式落地实施,是当前各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均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
鉴于此,我们充分结合近些年来的地方投融资领域和法律领域的实践经验,全面参与地方政府的“两新一重”项目和片区开发项目,提供专业化的投融资咨询和投资服务,助力各地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业务对象
· 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含管委会)
· 地方国有企业(含投融资平台公司)
· 社会资本方(包括投资人、建设方、运营方、开发商等)
三、业务内容
1.“两新一重”项目的包装与实施策划
• 协助政府梳理、分析区域内涉及“两新一重”的项目具体类型
• 根据“两新一重”的具体项目设计相应的合规性结构
• 设计具体“两新一重”项目的投融资模式和回报机制
• 代表地方政府参与具体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其中若干业务板块可参照下述第2项内容)
• 协助引入投资人及配资业务
2.片区综合开发的咨询方面
· 制定片区开发总体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开发实施步骤
· 协助委托人进行总体开发模式和局部内容开发模式的设计(例如采用专项债模式、PPP模式、ABO等)
· 协助委托人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经济分析
· 协助委托人设计投融资方案
· 协助委托人制定开发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工方案。
· 对项目进行合规性模式分析和设计
· 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分析及认定
· 参与项目的商务谈判和法律谈判
· 起草、修改、签订订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件
· 提供过程中各项法律政策的咨询
· 协助引入投资人及配资业务
• 协助政府梳理、分析区域内涉及“两新一重”的项目具体类型
• 根据“两新一重”的具体项目设计相应的合规性结构
• 设计具体“两新一重”项目的投融资模式和回报机制
• 代表地方政府参与具体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其中若干业务板块可参照下述第2项内容)
• 协助引入投资人及配资业务
2.片区综合开发的咨询方面
· 制定片区开发总体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开发实施步骤
· 协助委托人进行总体开发模式和局部内容开发模式的设计(例如采用专项债模式、PPP模式、ABO等)
· 协助委托人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经济分析
· 协助委托人设计投融资方案
· 协助委托人制定开发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工方案。
· 对项目进行合规性模式分析和设计
· 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分析及认定
· 参与项目的商务谈判和法律谈判
· 起草、修改、签订订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件
· 提供过程中各项法律政策的咨询
· 协助引入投资人及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