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项目手续
1、批复的建设内容出现楼堂馆所(办公楼、宾馆酒店、民宿等)、景观绿化、雕塑等禁止性内容。
2、无初设,或初设过粗、无投资概算表,初设与可研偏离度超10%,初设与可研批复建设内容差异较大。
3、建议书、可研、初设批复代码不一致或没有代码,调整可研或备案需要同时提供调整前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4、一些小项目简化审批程序,一些特殊行业项目(如低压供电)审批程序与一般基建项目不同,需提供说明。
5、环评、稳评、土地等手续非职能部门出具,或无清晰明确的结论,环评不能是初审意见、审查意见等形式。
6、未进入主体工程招标阶段(提供的是设计标、监理标等)或打包项目已招标部分占比很小。
7、各项手续批复时序不合逻辑,如可研与初设同日批复、环评及土地等手续早于项目立项时间、中标通知或施工合同在招标之前等。
8、本项目无独立手续,以其他项目手续替代;或者整体大项目只办理了其中部分小项目的手续,需提供说明。
9、项目各项手续办理年代久远,是否有效需相关部门说明。
10、持续时间较长的在建项目,必要时需提供单行材料,介绍项目整体进展状况。
二、自有资金说明
11、非主管部门或财政出具(原则上应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出具,如全部企业自筹,可以由企业出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确认)。
12、出具不严肃。如非红头,白纸盖章,甚至提供未盖章的电子文档;抬头为发改委;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说明替代等。
13、表述的资金能否落实具有不确定性。如自有资金通过争取上级补助解决,或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支持等。
14、无明确的来源、金额、分年落实计划等;或来源不合规,如引入合作伙伴、施工方垫资等。
15、已落实资金未提供相关凭证。
三、债务情况说明
16、出具不严肃。如非红头,白纸盖章,甚至提供未盖章的电子文档。
17、主管部门未审核确认。
18、用整体收入测算平衡的项目,如医院、幼儿园、污水厂提标等,需说明项目单位整体债务情况,而非本项目债务情况。
19、无论整体收支测算或独立项目测算,之前同一单位已发行专项债券情况必须说明。
20、有些单位存量债务不需要本单位偿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关于实施方案
21、平衡模式不合理,收入不归属于项目主体。
22、主管部门不能是企业。
23、以第三方口吻编制,时常出现“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或类似表述。
24、自我肯定,自我标榜,时常出现“因此本测算是合理的”等类似表述。
25、缺事前绩效评估开展情况说明,绩效指标未按统一模板编制,部分指标不可量化。
26、在建项目无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等内容。
27、资金筹措方案和配套资金来源与提供的资金说明不一致,甚至出现资金不闭环的情况。
28、投资计划表。
(1)过去年度仍按计划口径编制,应反映实际投入。
(2)债券发行年度未同步安排自有资金或自有资金比重过低。
(3)投资计划或已完成投资情况与开工时间不匹配。
(4)没有编制发债当年分月投资计划表。
(5)质保金、保留金等不需要专门编制延后一年甚至两年的投资计划。
29、收支测算,常见的有以下问题:
(1)政府定价类项目或有正在执行的标准,却依据调研或参照标准测算。
(2)参照类标准,未提供调研数据,或调研数据不具有参考性。
(3)政府补贴类收入,未提供相关依据。
(4)部分收入非本项目直接收益,如产业园区类项目出现培训收入、产品推广收入,应剔除。
(5)测算采用的量,无依据无出处;或脱离实际需求、起步就满负荷;或超过设计能力。
(6)提升类改造类项目,未基于项目单位历史运营数据测算。
(7)成本测算无依据、无分析过程。如本项目动力费年支出XX万元;本项目管理费按收入的 X%测算。
(8)未按应纳税种的税率、税基分类测算,税费测算简单粗暴,想当然。如本项目税费支出综合按收入的 X%测算;本项目属公益性项目,不纳税。
(9)收支增长无依据、不合常规。如“本项目租赁费每年增长X%”;有的项目支出常年不增。
(10)测算期间任何一年期末现金均不能为负数。
30、需编制实施方案的再次发行项目,新方案与以前公开披露过的方案两张皮,未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