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 更新日期:2022-11-28 14: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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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特点及成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随着其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来,甚至成为困扰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分税制改革使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进行了重新划分,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缺口不断扩大。特别自1997年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也逐年增长,地方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自2010年我国各级政府都进行了地方债务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部署和加强,但地方债务规模扩张速度仍然不见放缓,各种变相债务融资手段甚至是违规举债方式频繁出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发展的风险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债务规模增长较快。举债融资意味着未来必须负有偿还本金与利息的义务,而地方政府用于偿还本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与经济增长速度保持相当。

然而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转型,已经转向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增速明显下降,在这种前提下,税收收入的增长也会放缓,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依靠其税收来源的偿债能力下降,但其债务的增长速度远高于经济增长,这就可能引发风险,造成失控的危机。从2013至2019年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与财政收入总额,可以看出二者存在明显差距,即地方政府依靠自身财政收入的偿债能力不足,容易引发风险。

二是风险过于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我国地方政府早期主要以商业银行贷款为主要的举债来源,而随着地方融资平台申请贷款受限且国家对其加强监管后,逐渐转向依赖影子银行。2009年以来债务规模激增可能己经触碰债务危机的警戒线,也将风险再次传递至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贷给地方政府的资金中包括地方政府利用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或信托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由于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交易集中在银行间交易市场,所以这些不同方式的融资最后也还是由商业银行来承担,这也会导致了绝大多数风险都集中在银行。

三是资金来源与用途期限错配。地方政府债务的资金投向大多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建立相应的资产,但是这些项目大多是建设周期长并且需要持续性投入的项目。出于降低风险和提高绩效等目的,商业银行每年都会对本行贷款资产的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良时就会中断或暂停贷款,这就可能给地方政府资金来源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性。我国曾允许置换“高利短期债务”,以及发行债券用于“借新还旧”,就是为了避免地方融资平台到期无力偿债的情况。

尽管这种借新还旧的方式可以延长还款年限,实现短期债务到长期的期限上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债务集中到期的还款压力,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地方债存在的期限错配这一问题。四是地方融资平台的规范不足。中央限制地方政府发债以后一直到新《预算法》颁布这段时间,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融资渠道是地方融资平台。由于地方融资平台对于成本与风险的评估较为宽松,且有地方政府为其提供隐性担保导致平台公司不需要承担风险的职责,极易形成道德风险。

同时,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地方政府在向其贷款时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二者在地位与信息上都存在不对称,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个融资平台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资金,而商业银行却难以掌握地方融资平台的全部真实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就会使银行对信贷资金在实施风险监控方面遇到困难,进而使得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断累积并在后期逐渐暴露出来。五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存在空间外溢。

在财政分权、区域经济一体化等背景下,地区间存在债务和经济发展的竞争和博弈,政府官员在制定区域内经济发展、债务融资等方面的各种决策时会借鉴邻近地区,这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放大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空间传染性。

邻近地区政府之间的举债融资策略存在互相参照和模仿,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本地区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时邻近地区也同样增加,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自身存在空间外溢效应。地方政府债务数额逐渐攀升、规模不断扩张,在地方财政压力得到缓解、财政缺口得到弥补的同时也给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和风险。

地方政府仅仅靠地方财政难以实行地方建设,我国地方政府一直尝试通过多种举债融资方式弥补建设投资带来的财政缺口。过度依赖地方政府债务驱动的增长模式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财权事权不对等。分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收入分配体系,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出现了不对等。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财权上移、事权下放,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明显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建设资金需求,二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地方财政因为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而出现资金缺口,这给地方政府带来相当沉重的财政负担。大部分的地方政府债务都集中在市县级等基层政府,而大部分的税收收入却集中在中央财政。虽然能够通过税收返还、中央的转移支付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但是地方政府具有基数很大的刚性支出需求,仅靠这些资金是无法满足这些需求的,所以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举债融资履行职能。然而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有限,可能无法满足到期债务的偿还,发生违约风险。

第二,政府融资方式约束导致主要通过融资平台筹借资金,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此前由于地方政府不能自主发行债券,只能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企业等来筹集资金,弥补财政资金收支缺口,致使信托类融资业务一度突飞猛进。各地政府可能会在旧债还未偿清时依然大量借入新债,导致还款时间比较集中,还款压力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没有受到严厉监管,肆意举债…这些都极其容易滋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措施也会使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隐患日益增加。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对融资平台公司全面、规范的监管制度,缺乏对融资平台债务的有效监管,亦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的债务风险增加。

第三,投资项目收益与债务偿还不匹配。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投向是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且回报期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这些项目的收益是无法完全满足到期债务偿付的。对于这种状况,地方政府通常会采取举借新债来偿还到期债务的方法,长此以往就导致地方政府债务不断累积,余额不断增长,增大地方政府债务的潜在违约风险,且债务风险影响范围也不断扩大。第四,地方政府面临预算软约束。

由于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拥有对地方政府的直属管辖权,所以事实上在地方政府因“资不抵债”而面临破产困境时,中央政府就成了它的“兜底”部门,也就是为其提供了隐性担保,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地方政府不顾自身偿债能力盲目扩张举债规模。实质上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央政府为核心、地方政府为主体的隐性担保体系,在这种体系中地方政府面临的是预算软约束,致使其通过违约、挂账、担保等多种形式承担大量隐性债务。

发达经济体的地方政府发生资不抵债可申请地方政府破产,而我国的地方政府赤字等问题最后都是由中央政府出资或核销负担,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在举债融资时对自己的偿债有盲目自信甚至是不顾自身实际偿债能力而进行大规模举债,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综上所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已经经历过自行发债、严禁自行发债、代发代还、自发代还、自发自还、预算内自主发行债券这几个主要阶段。随着其不断发展,由于种种原因从不同方式和角度产生的风险也在不断暴露和累积,所以为保持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活力、可持续发展动力,需要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化解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