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申报发行流程和投放领域

  • 更新日期:2022-10-30 21: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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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债申报发行流程

项目储备

各地、各部门首先确定国家宏观政策、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中需要债券资金支持,且满足债券发行条件与要求的具体项目,准备好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支撑材料,在专项债系统中分年度录入债券需求,形成储备项目库中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期财政规划、预算安排、债务限额、债务风险、地方财力承受可能等因素对各单位填报的项目开展分年度筛选审核与排序,及时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并根据项目实现融资与收益平衡的时限提出发行期限建议,在债券资金需求集中申报时按需上报。专项债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各地能否抓住专项债机遇,其实取决于各地平时的项目储备工作。

债券发行

在储备项目库经过筛选后,进入待发行库,标志着进入债券发行准备环节。储备库中项目按照当年政策重点支持方向、债务限额等要求,开展自下而上筛选,最终入选项目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债券资金安排,并经人大审议批准。项目单位应及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出具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实施方案、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还应相应编制债券还款计划、债券或项目管理办法等。债券前期准备完成后,根据发行窗口时期,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发行。

专项债额度申请流程

(一)项目申报流程 

1.项目储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前谋划储备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项目。

2.项目前期准备

  1)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

  2)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批复手续。

  4)同级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出具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如果涉及基本农田需报中央审批。

3.地方申报入库

  1)申报单位分别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库”。

  2)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债项目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分别提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项目库”。

4.项目批复及额度下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通过后,向财政部和各省反馈项目清单,财政部根据国家发改委项目清单核定下达专项债券额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核定下达各市县债券额度。

(二)发行流程

1.发行准备

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编制《财务平衡评价报告》《项目法律意见书》。其中项目收益扣除成本后,覆盖融资本息倍数原则上应达到1.2倍以上。

2.债券发行

在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由省财政厅统一公开披露上述信息,并组织债券发行。

(三)资金拨付

1.及时拨付

债券发行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2.加快支付

项目单位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四)还本付息

1.列入预算管理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以及费用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

2.按期归徼国库

使用债券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建立还本付息台账。债券还本付息前,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时限足额将应偿债券资金归徼至同级财政部门。其中,10年期及以上的政府专项债券每半年付息一次,10年期以下的政府专项债券每年付息一次。

(五)存续期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截止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等。

二、专项债投放领域

(一)交通基础设施

1)铁路;

2)收费公路;

3)机场(不含通用机场);

4)水运;

5)城市轨道交通;

6)城市停车场;

(二)能源

1)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

2)城乡电网(农村电网升级和城市配电网)。

3)煤炭储备设施;

4)村镇太阳能、地热、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5)深远海风电及其送出工程;

6)边远地区离网型新能源微电网;

7)高速公路充电桩;

(三)农林水利

1)农业;

2)水利;

3)林业;

(四)生态环保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五)社会事业

1)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

2)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

3)养老;

4)文化旅游;

5)其他社会事业;

(六)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七)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1、市政基础设施

1)供水;

2)供热;

3)供气;

4)地下管廊;

2、产业园基础设施

(八)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1)京津冀协同发展;

2)长江经济带发展;

3)“一带一路”建设;

4)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5)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6)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7)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九)保障性安居工程

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2)保障性租赁住房;

3)棚户区改造。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十)新型基础设施

1)市政、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信息化;

2)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公路等传统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

3)云计算、数据中心(国家枢纽算力节点)、人工智能基础设施;

三、专项债投放领域禁止类项目

(一)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

1、楼堂馆所。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

2)党校行政学院;

3)干部培训中心;

4)行政会议中心;

5)干部职工疗养院;

6)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2、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1)城市大型雕塑;

2)景观提升工程;

3)街区亮化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

5)文化庆典和主体论坛场地设施;

6)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3、房地产等其他项目。

1)房地产开发;

2)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

3)用于租赁住房以外的建设土地储备;

4)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

(二)高风险地区禁止类项目

在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的基础上,高风险地区增加以下禁止类项目

1)交通基础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

2)社会事业

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3)市政基础设施

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4)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注:高风险地区指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含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评定为红色的省本级、市本级和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