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区开发(区域综合开发)项目的政策支持与运作要点

  • 更新日期:2021-11-27 21:21:56
  • 作者:基房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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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综合开发项目的政策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是目前区域综合开发领域的主要政策支撑,区域综合开发中的土地一级整理环节以《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主要政策支撑。区域综合开发项目往往与TOD、EOD、产城融合、城市更新、农业农村、产业用地、城乡融合发展、特色小镇等领域政策相关联。

二、ABO模式的政策支撑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可以支撑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有企业实施区域综合开发项目(即ABO)的合规性,北京、苏州等地方政府也发布过专门的地方规章规范ABO模式的合规性。

三、国有企业实施区域综合开发项目的运作要点

区域综合开发项目涉及领域较多,投融资结构复杂,市场风险较大,国有企业运作该类项目的前提是要与政府和管委会建立高效畅通的对接机制,并且地方政府高层对项目的授予有较为明确的倾向性。在高层对接的基础上,与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及咨询机构保持常态化紧密沟通。

国有企业实施区域综合开发项目主要边界条件和运作要点具体如下:

1、项目区位

(1)区域综合开发项目的主攻领域为城市群中的核心城市(优先选择GDP3000亿元以上的)周边的小经济圈,1小时经济圈为主。远离城市圈的地级市要谨慎介入。

(2)区域综合开发项目要优先选择国家重要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覆盖的区域、国家级开发区、涵盖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范畴或者“两新一重”领域的区域和项目。

2、需要搜集的基础信息

(1)地方政府或项目业主的信誉、近3年的政府财政(一般性)预算收支、基金收支和债务情况、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区域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区域土地市场供需及出让价格预测。

(2)地方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收储出让、税收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政策。

(3)项目的合法合规情况,包括合作范围内各子项目的立项批文、规划和用地预审、环评、水土保持批复等前期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时间节点计划。

(4)当地同类项目的概(预)算水平、建造成本和招投标降造幅度等情况;项目的建议书、申请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展情况及工可投资估算、概(预)算水平分析。

3、项目要件

(1)项目合作范围与业态布局要与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的地方政府规划体系,如与规划不符合需要落实规划调整的时间节点,并引导政府按照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的方向调整规划。

(2)需要地方政府出具明确的文件支撑具体项目以ABO模式实施的政策合规性。需要将合作范围的子项目有机联系成一个大项目包,并以实施方案的形式获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复和许可。

(3)需要在项目实施方案和合作机制中明确,以增量财税收入为限支付特许经营服务费等被授权经营主体的收入,地方财政增收则企业有收益,地方财政不增收则企业无收益,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角度上来看,并未实质性新增政府债务负担。

(4)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授权给平台公司或者授权委托平台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同意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作为共同投资人,中标后与社会资本与平台公司组建项目公司,并通过协议方式明确项目公司承继特许经营权或者承继平台公司的权利义务。

(5)政府授权平台特许经营协议或授权委托书、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的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公司组建的相关协议、平台公司与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协议等项目合同体系需要设计完备,依法合规签订。

(6)在区域综合开发项目中,当地政府需要制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增量财税收入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将授权区域内财政收入增量(包括土地出让收益本级政府留存部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等通过区域综合开发项目实现的增量财政收入)按比例逐年拨付给区域综合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并通过依法合规路径支付给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长于项目建设和运营合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