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方政府专项债

  • 更新日期:2021-10-25 22: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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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专项债

2020年12月9日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二、政策体系及其演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颁布的修订后的《预算法》,正式赋予地方政府依法举债权利,其中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规定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及其他发行管理制度。

(四)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规定专项债务利息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五)财政部《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

明确了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等的分配方法和基本程序。

(六)国土资源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

明确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及相关定义,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编制。

(七)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八)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

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及相关定义,规定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编制

(九)财政部《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 28号)

规定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及相关定义,规定棚改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编制。

(十)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 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明确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十一)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

明确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加大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力度;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

(十二)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

(十三)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梳理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9号)

(十四)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

明确专项债券绩效管理的四大原则;规范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

(一)财政部:部负责全面制定专项债的预算管理,发行管理,品种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同时,按照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还负责“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期限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同时地方财政部门需要将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信息,包括发行时间,发行计划,发行费用以及发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等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也会向地方财政部门通报。

财政部还须严格把控用途负面清单并进行监督。求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同时各地涉及依法合规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应当将省级政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按程序报财政部备案。此外,新增专项债券方面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并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

(二)发改委。负责把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投向领域并监督项目清单。《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发改委负责管理专项债项目规划,审批,核准等方面的工作。具体而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项目清单,并经由省级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办公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换句话说,发改委部门从地方到国家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清单职责体系,而最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统筹把控。

(三)省级地方政府:省级政府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2014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并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这等同确立了地方政府的发行主体和偿还主体角色。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则规范了能够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政府级别,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即省级政 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而对于市县级政府需要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此外,经省政府批准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也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

(四)其他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专项债券的偿还主体。上段已提到地方政府是专项债发行主体的同时也是偿还主体。作为偿还主体,省级及市县级政府应及时履行偿付责任。具体而言,结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偿还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专项债务本金可以用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可用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但不能用发行专项债券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