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 |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更新日期:2021-09-08 0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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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以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顽强决心和坚定意志。

新《条例》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七个部分,具体共六十七条条例。对于新《条例》主要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五大部分的重点进行解读。

【国土空间规划】

1、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作用与内容

新《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

①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②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

③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

④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⑤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⑥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⑧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明确土地调查作用,强化变化情况调查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②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③土地条件。

3、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土地全流程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耕地保护】

1、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新《条例》明确提出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该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的有关精神得到贯彻落实,真正实现“谁保护、谁受益”。

2、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新《条例》指出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按规定确需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

新《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由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4、明确开垦耕地验收责任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5、强化通过土地整理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并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建设用地】

1、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新《条例》将土地征收程序细化为六个步骤:

①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②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③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④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⑤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⑥实施土地征收。

2、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置于征收审批

新《条例》中明确提出需要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以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3、明确征收土地批准前需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新《条例》中明确指出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相关补偿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4、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新《条例》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要求“入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新《条例》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编制、具体流程以及审查要求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5、“四禁止”规定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新《条例》针对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提出“四禁止”的规定:  

①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②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③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条件;

④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6、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

新《条例》中明确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7、简化、优化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新《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减少之前“逐级”审批的程序,同时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且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此外,还明确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和耕地保护。

8、完善临时用地管理和先行用地管理

新《条例》明确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并且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监督检查】

1、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查机构行使土地监督权

新《条例》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并且对行使土地督查权的主要方式进行了规定。

 2、明确土地督查“六大核心”内容

新《条例》中指出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①耕地保护情况;

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③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④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⑥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法律责任】

1、加大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新《条例》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

2、完善违法建筑没收的管理与处置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