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5号文”究竟说了啥?

  • 更新日期:2021-08-22 23: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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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部分摘要如下:

一、整体要求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融资相关政策要求,打消财政兜底幻觉,强化合规管理、尽职调查,严禁新增或虚假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把控好金融闸门。

二、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是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

二是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三、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依法合规配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供的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到期债务化解期限,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到期债务本金余额,不得通过信托资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不得置换明股实债类债务。

四、强化风险管理

(八)落实主体责任。 

(十二)设立区域风险限额。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相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等级、财政信用情况等,对债务率高的地区要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区域风险管理。

五、强化监管监测工作

(十七)各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定专门的牵头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积极开展地方政府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各银保监局每半年至少要集中研究一次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涉及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尤其是违规新增隐性债务及隐性债务化解情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橙色或红色的地区要增加研究频次。

六、严格依法问责机制

(二十二)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 

15号文补充通知解读

银保监会针对15号文出了补充通知,涉及14点内容,核心的内容和解读见下表:

内容:隐债主体标准,以单一法人主体为口径

解读:不以集团作为口径,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看,只要没有隐债,就不是隐债主体,整体符合预期,实际也是这么执行的。

内容:涉及隐债的主体,流贷视必要情况可以进行续作,逐步压缩

解读:这是市场最关注的,对实际执行中到期不续的做法进行了纠偏,视情况续作意味着把决定权交给银行.如果实在掲 不开锅的时候,大概率不会见死不救,但也强调了要逐步压缩,只是节奏上会有所控制。

内容:标准类债权和合格的资管产品不受约束

解读:这也是-个纠偏的动作,因为此前有部分机构对债券投资一刀切。补充通知把债券交给债券的监管机构,需要看协会和交易所的态度,但之前交易所是明确了涉及隐债的募集用途不能用于补流的,所以还是会从供给端逬行控制,投资端不受影响。

内容:信托和租赁只要没有指定用途的都是流贷,但到期可以续作

解读:对于信托和租赁,补流是一个比较传统的募集用途,限制 新增的影响较大,但也明确了到期可以续作,只是无法通过新增进行资金腾挪了。

内容:经营性项目,区县级平台由区县级政府出具相关的函件,银行确认不涉及隐性债务

解读:变化不大

内容:银保监名单同时作废

解读:变化不大

内容:关系民生的比如粮食的供销业务等,可以放松

解读:对个别领域有松口,但面比较窄

点评:

15号文补充通知对实际实行中部分矫枉过正的行为进行了纠偏,主要括流贷的续作问题、债券投资等问题,较目前的实际执行标准都略有放松。但补充通知仍然以政策原文为脚本,并表突破政策本身,政策的基调仍然是强监管,流贷仍然要逐步圧缩,另外不新増本身就己经堵住了融资平台腾挪的空间,隐性债务置换的权限上收在补充通知中仍然没有松动。策略上仍然建议择机减持弱资质平台,优化持仓结构,而对于流贷占比高的平台,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流贷的实际接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