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资产注入平台公司?

  • 更新日期:2021-07-15 09:49:16
  • 作者:城投狗的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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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放一个知识点,有人在问到底啥是平台公司,有没有准确定义?这里做一个回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那为啥要成立这种帮政府融资的平台公司呢?又要说回到之前的分税制改革了,分税之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匹配(地方的钱没以前多了),想发展经济,想整一个好看的“鸡得屁”,咋办呢?借钱呗,政府直接搞投融资?难度不小,所以就成立一个公司来借钱,帮政府弥补资金缺口。公正的说,平台公司在前些年的经济发展中,是立下了汗马功劳的,虽然是造成了政府债务暴增等问题,但也不应该像某些“叫兽”那样全盘否定,更不能让我们这些平台人流血流汗还要流泪。好了,闲话不说了,回归今天的主题,现在的政策背景下,如何把资产注入到平台公司,增加它的融资能力?

一、以前的资产注入方式和问题

以前,为了增强平台公司的举债融资能力,大家尝试过注入货币资金、房地产、国有企业股权、土地(包括储备地、划拨地及出让地),以及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的方式,以扩充平台公司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在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满足银行贷款需要的同时,这些注入的资产还可以搞抵押贷款。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本来就需要融资举债的同志,哪里有货币资金、房地产这种高价值的资产,更多的还是注入一些本身不具备价值或者价值难以界定的公益性资产。这种耍法就面临很多问题啊,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益性资产的产权本质上不属于平台公司,拿去做抵押贷款的难度极大;二是公益性资产没法产生现金流,完全属于一种“虚胖”式的资产规模增加,反而会增加偿债风险。就好像你有100套房子,但都没法变现,没法出租,最后发现自己名义上是富豪,实际上连一碗面都买不起。

二、资产注入平台公司的法规摘要

(一)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明确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官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四)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3451号)

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注入资产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全书转移登记及变更工商登记;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注入的土地资产经评估外,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划拨、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应证明原土地使用证已注销。

(五)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再次强调“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并要求“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

(八)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向融资平台提供贷款时,应按照“穿透原则”对资本金进行审查,若发现存在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有什么方法呢?

(一)砂石开采权

这个玩意儿很敏感哟,哈哈。砂石作为建筑、道路、桥梁、水利水电等领域的基础材料,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环保限制、河道砂石开采量减少,供求失衡导致砂石价格不断上涨,2018年以来部分地区砂石价格涨幅接近100%。河道采砂权收归国有,加之砂石价格大涨,这就使得砂石开采权成为地方政府手中新增的重要有价资源。

从目前来看,海南、四川、湖北、甘肃、浙江等地均制定统一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而且湖南、四川、浙江等地已经有地方政府将砂石资源注入平台公司的成功案例。通过此种注资,可以快速提升平台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改善现金流,降低债务负担。

作为建筑、道路、桥梁、水利水电等领域重要的基础材料,近年来砂石价格大涨,对平台公司来说是优质的经营性资产。通过向平台公司注入砂石资源,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以增加其经营性业务,助力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快速提升平台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改善现金流,降低债务负担,后续使其更好的承担融资职能。

该方式对于平台公司来说实际是一种较为优质的注资方式。但仍需注意:

一是资产入账价值的合理性,砂石资源的入账价值是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资源储备量、开采年限、市场价格等诸多因素综合决定的,在分析师可将类似企业进行横向比较,综合判断资产价值是否存在高估的情况;

二是入账后或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地方政府可能会借由注入砂石资源、降低平台公司的债务负担后,让其承担更重的融资工作,需关注有息债务变化情况;

三是资产价值变化或导致资产减值风险,在当前市场景气度颇高的背景下,砂石资源开采权的价值较高,但是未来砂石资源的市场价格或存在波动,当价格回落时,其入账价值是否会调整及调整幅度如何,以及其价值能否覆盖债务,都需要保持关注。未来关注砂石资源的用途。

(二)返还土地出让金

平台公司在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招、拍、挂”方式购入土地资产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土地购置后多计入“存货”或“无形资产”科目,平台在一级市场购地产生现金流出的同时,政府会通过专项款的形式将部分土地出让金返还至企业,计入“专项应付款”或“资本公积”。

这种操作方法,一般来说,都是政府将未经整理的生地注入到平台公司,成为平台公司的融资土地。若平台购得的土地为熟地,土地开发整理前期需要大量投资,政府再将土地出让金返还至购地平台公司,难以平衡前期成本。

但是,这种模式需要注意:

一是通过该循环土地资产的净融资额度缩减,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在将土地出让金返还至平台公司时,需扣除相关税费,平台公司实际收到的返还资金要小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一般扣除相关税费后,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约为75%~80%),平台公司前期购地资金多为负债所得,其后土地抵押融资获得的资金需部分偿还前期的资金缺口,实际可用于投融资建设的资金规模缩水。例如,平台公司借款10亿元用于购买土地,政府返还80%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资产入账平台公司,其后平台公司将土地抵押借款获得70%的资金,则其所获得的7亿元借款中的2亿元需偿还前期借款,则实际可用于投融资建设资金仅5亿元;

二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将返还的购地收入计入政府性基金会虚增政府财力,资金在政府空转,没有对应的财力支撑用以补偿土地前期的投资成本。

(三)交叉持股增加少数股东权益

交叉持股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该股权持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稳定公司股权结构、防止恶意并购,提高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作用。

通过交叉持股的方式,平台公司资产端和权益端的规模同时增大,但是可能会出现资本虚增的情况,即同一笔资金在两个公司之间来回流动,每流动一次就会导致两个企业的资本增加,实际上两个企业的有效资本并没有增加。例如,A、B两家公司各有资本额3000万,现在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1000万向对方公司投资,此时两家公司的账面上就有1000万的新增资本,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其所增资本纯系公司原有资本在两家公司的账目上来回转移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