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库〔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金融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地方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把握地方债券发行节奏,加快发行进度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地方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设计债券发行计划。各地应当合理把握发行节奏,切实加快债券发行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提前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的发行,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全年新增债券发行。
二、进一步提升地方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与地方债券发行脱钩,不得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招标评分体系中,将201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地方债券的认购情况作为评价因素。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加强与承销团成员沟通的基础上,在招标发行规则中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债券投标利率区间上下限、单一标位投标量等技术参数要求,其中,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在承销团中设有主承销商的地区,应当对不同类型承销团成员分别设定投标技术参数要求,合理匹配不同类型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三、科学确定地方债券期限结构
财政部不再限制地方债券期限比例结构,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期限。对于一般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均衡各期限发行规模,满足更多类型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于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期限、投资者需求、债务年度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发行期限,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
四、完善地方债券信息披露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安排;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季度地方债券发行计划,应包括发行时间(披露到旬)、债券品种(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用途(新增债券或再融资债券)、期限等。如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10个工作日各省发行额度尚未下达,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额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计划。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做好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工作,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券项目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并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以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等。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债券发行兑付信息披露力度。鼓励地方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不断丰富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
五、推出地方债券柜台发行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分批实施地方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业务。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债券期限、债券品种、项目收益、发行节奏等因素,重点支持专项债券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
六、加强地方债券资金拨付管理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快地方债券资金拨付,防范资金长期滞留国库,尽早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在地方债券发行前,可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通过调度库款支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库款。
(二)对于再融资债券,如债券到期时库款比较充裕,在不突破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上限且严格保障财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财政部门可使用库款支付还本资金,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库款。
七、规范地方债券发行现场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地方债券发行现场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方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范做好发行现场人员出入登记、通讯设备存放、无线电屏蔽、电话录音等工作,保障地方债券发行工作有序开展。发行现场应当邀请非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对发行现场人员、通讯、应急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报告。
八、及时报送发行情况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各省全年发行额度下达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上报全年债券发行总体安排,2019年全年债券发行总体安排于5月5日前上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财政部上报下季度地方债券发行初步安排,如在上报时点各省发行额度尚未下达,应当在额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季度发行安排。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年地方债券发行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及当地监管局报告年度发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支持部门、登记结算机构等如遇涉及地方债券发行的重大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财 政 部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