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督查银行支持民企力度

  • 更新日期:2019-04-16 16:27:14
  •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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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的质效,银保监会近期印发了《关于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重点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民营企业授信服务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为推动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的质效,银保监会近期印发了《关于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重点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民营企业授信服务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2月25日,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了银行保险机构服务民企的23条措施。

  

为推动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的质效,银保监会近期又将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日前印发的《关于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本次监督检查由机构自查、监管监测、监管检查和企业调查四部分组成;要点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民营企业授信服务情况”、“帮助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情况”、“平衡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关系的情况”、“保险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情况”等内容。

  

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23条措施发布后,公司开始着手整理相关报告的材料,对于此次明确的细节已经有一定准备。

 

监督检查工作由四部分组成

  

实际上,早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银保监会就已经预告称,将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具体来说,2019年督查重点将包括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中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

  

而最新印发的《通知》,就组织实施而言,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机构自查、监管监测、监管检查和企业调查。

 

首先,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级机构的自查。

  

其次,各机构监管部、各银保监局负责实施监测,督促所监管法人机构及时制定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按季度对民营企业贷款户数、金额、信贷综合融资成本等进行监测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对民营企业贷款实施差异化考核。

  

再次,相关监管部门和各银保监局结合2019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对服务民营企业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最后,各银保监局选择一定数量辖内民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范围应覆盖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透露,各银保监局应确定一名局级领导和一名处级干部分别担任牵头负责人和联络人,并抽调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形成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包括六方面内容

  

根据记者观察发现,本次监督检查的要点包括六个方面,均对应了与此前发布的23条内容。

  

一、是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是否取得明显成效;是否单独设置普惠信贷计划;是否将内部资源、政策向普惠金融服务领域倾斜。地方法人银行是否有效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

  

这对应的是《23条》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具体为: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二、是商业银行是否在法人层面制定和完成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是否在内部绩效考核中提高民菅企业融资业务考核权重;是否建立并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是否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是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

 

三、是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是否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贷款利率和条件是否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是否综合各方面因素科学定价;是否立足于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是否有效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

  

上述两点则分别是对《23条》中“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和“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内容的细化执行。

 

此外,监督检查工作要点还包括:

 

四、银行保险机构是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五、银行民菅企业贷款相关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贷款资金是否被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

  

六、保险机构是否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是否有效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在开展民营企业调查时,还应从企业端重点核实贷款审批情况、贷款需求响应情况及减费让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是否对民菅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是否要求提供额外信用增信措施,是否仅以无抵押担保为由不予授信,是否盲目抽贷、压贷,是否及时回应贷款需求,是否主动提前对接续贷需求,是否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是否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不合理方式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