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适用范围和划转标的等问题集中解答

  • 更新日期:2024-06-05 15:16:42
  • 作者:创始人
  • 点击:0

5月国资委就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问题初步做出了认真的回应,并选择了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Q1

关于国有企业认定标准或情形问题的咨询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力法》(32号令)相关内容,现对国有企业认定标准或情形(第四条,下文简称“本条”)存在如下问题。1、本条第(四)款“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单一”怎么理解?通过各级国资委官网是否能查询到国有企业名录?如能,所列名录是否与本条范围一致?2、本条第(四)款是否理解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认定为国有企业,三个条件指“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第一大股东”和“对其实际支配”。否则不能认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公司)?或实质重于形式,当“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且“对其实际支配”时,即使非“第一大股东”,也符合本条第(四)款情形属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3、是否存在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表述和概念,如是,本条第(二)、第(三)款是否理解为国有相对控股?

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单一”是指计算持股比例时,一般不同股东的持股比例不直接相加,但受同一股东实际控制的可以相加。同时满足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所有条件的可按32号令称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根据您所描述情形,如果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支配”了某公司,则该公司应执行32号令的规定。

二、国资委网站上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可查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信息。

三、32号令未规定“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等表述和概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Q2

关于国有企业以股权出资新设独资公司是否需要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相关问题。A公司为国有企业,持有B公司股权,拟以该股权作价出资,新设C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A公司完成出资,需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此种情况下由于新设的C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如需按照32号令的要求进场交易,如何履行交易程序?

回复: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价出资不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应当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对所出资公司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Q3

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适用范围和划转标的问题的咨询

问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上述情形下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无偿划转,是否仅能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进行?在同一个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所属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是否能与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无偿划转?上述情形下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无偿划转,是否适用于资产的无偿划转?

回复:

经研究,依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有关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不能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进行企业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无偿划转。

Q4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增资问题的咨询

问题:

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中,此处的企业仅包含国有企业吗?是否包含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股权的情况? 新的公司法规定可以用债权出资,请问32号令上述条款中的企业1.若是企业的债权人为非金融企业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债转股?2.民营企业股东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债权是否可以可以债转股?2.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企业股东是否可以为民营企业股东代持股?

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其中未对“企业债权转股权”中的企业类型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结合以上法规以及您提供的信息,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企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以所持债权出资,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对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

二、国有企业严禁代持民营企业股权。

Q5

关于境外国有企业是否适用32号令问题的咨询

问题:

请问境外国有企业对其境外控股子公司增资,是否需要按照32号令的要求,由境外国有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决定?

回复:

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低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地方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变动管理建议咨询所属国资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