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协议书
项目实施机构: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生态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PPP项目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为了响应贵州省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形成综合交通路网体系,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选社会资本,依法取得项目投资建设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25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性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中央生态公园PPP项目
项目地点: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
项目内容: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中央生态公园PPP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管养维护。
二、合同范围及内容
本项目合同包括:
1、甲方授权贵州双龙航空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选社会资本 共同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乙方),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管养维护,并由乙方按约定收取政府付费。
2、乙方作为项目业主与 依法签订项目施工相关协议;乙方应当将建设管理内容委托给贵州双龙航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具体以《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为准。
建设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园林小品、景观建筑、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河道治理、电气工程(强电系统、弱电系统、智能化工程)等,最终均以项目结算和审计部门审定的投资数据为准。
三、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10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为8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管养维护标准:满足专业规范要求。
五、政府购买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
本项目运营维护期为8年。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双龙管委会其他主体在运营期内对PPP项目公司进行政府付费。政府购买服务费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基础服务费
1、项目总投资,最终以项目结算和审计部门审定的投资数据为准,付费机制详见本合同第十章第四条的相关约定;
2、社会资本筹集的项目资本金部分(除公司初期注册资金)融资综合成本按低于 %/年计算,按季支付,具体以相关合伙协议为准;
3、项目贷款融资综合成本原则上低于年化 %,具体按融资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
4、审计部门审定的其他属于基础服务费的费用。
(二)运营维护服务费
1、运营维护服务费中运营期PPP项目公司管理费按实际结算,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具体以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为准。
2、运营维护服务费中的其他费用(包括管养、维护等)按实际结算,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具体以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为准。
六、本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如下:
(1) 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包括本合同、出资协议、施工相关协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管养维护相关协议、双龙管委会实施本项目的决议、社会资本方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本项目已取得的前期审批文件、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投资协议、履约担保的证明材料、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
七、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应按文义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八、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后解决。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组织施工、质保维修、配合交(竣)工验收、管养维护和移交等工作;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均已完成,是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合格主体。
十、甲方向乙方承诺,按本合同条款中议定的期限、金额、方式和币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双龙管委会其他主体向乙方支付本PPP项目合同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款。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均已完成,是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合格主体。
十一、合同签约
合同订立时间:2016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贵阳
十二、本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龙管委会批准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陆 份, 其中正本 贰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在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失效。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生态建设管理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中央生态公园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一、术语定义和 解释
1.1 本项目:指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中央生态公园PPP项目。
1.2 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中央生态公园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和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的总称。
1.3 项目总投资:本项目下的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金额,最终均以项目结算和审计部门审定的投资数据为准。
1.4 项目实施机构(即甲方):指经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项目实施的机构,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购买人。
1.5 中选社会资本:指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社会投资人。
1.6 PPP项目公司(即乙方): 指甲方授权主体与社会资本针对本项目成立的公司,作为本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具体负责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履行的独立法人。
1.7 承包人:即中选社会资本,指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全部建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即 。
1.8 服务范围:指本项目合同规定的由乙方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管养维护及移交的全部内容。
1.9 技术标准:指乙方在履行本项目合同中应当遵守的技术要求、规范及标准。
1.10 服务标准:指按照合同约定,乙方提供服务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1.11 政府购买服务费: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双龙管委会其他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购买服务的相应价款,包括:项目总投资、社会资本筹集的项目资本金部分的融资成本、项目贷款部分的利息、项目运营、管理和管养维护费用等。
1.12 社会资本筹集的项目资本金部分的融资综合成本:指社会资本自身或通过银行、基金等创新融资方式投入PPP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合理回报。
1.13 项目贷款融资综合成本:指金融机构负责的项目贷款部分资金的融资综合成本。
1.14 开工日:指开工令规定的开工日期。
1.15 竣工:指承包人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现场施工完毕,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1.16 竣工日:指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竣工日期。
1.17 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共计10年。
1.18 建设期:指自开工日起至竣工日止的期间,为2年,合同履行中按照实际建设工期调整。
1.19 运营期:指竣工日后开始运营起至移交日止的期间,为8年。
1.20 移交日: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或双龙管委会指定机构进行移交并取得移交确认书之日。
1.21 批准:指社会资本及PPP项目公司需从政府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管养维护所需的许可、证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权、认可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1.22 不可抗力:指非合同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二、合同背景和目的
通过对PPP模式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创新和完善运作模式,在基本无财政收入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积累可以借鉴的经验,以期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丰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三、声明和保证
3.1 双方均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
3.2 双方合同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
3.3 双方合同签署人均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
3.4 双方均保证所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5 双方均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四、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合同构成
本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
5.1 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包括本合同、出资协议、施工相关协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管养维护相关协议、双龙管委会实施本项目的决议、社会资本方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本项目已取得的前期审批文件、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投资协议、履约担保的证明材料、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
5.2 中标通知书;
5.3 投标文件;
5.4 招标文件。
上述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第二章 合同主体
一、甲方主体
1.1 甲方概况
项目实施机构: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生态建设管理局
住所:
1.2 甲方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项目实施机构的更名和负责人变更,均应延续或承继本合同所有条款,不得影响合同履行。
1.3 甲方的权利界定
1.3.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1.3.2 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1)审查投融资计划(包括根据投资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融资计划),并审批实施;
(2)要求乙方建立专用账户,实时监督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3)认定账户余额少于约定最低限额情况,并督促采取避免工程建设受影响的预防措施;
(4)认定投融资未能及时到位,影响工程建设超出约定情况,并督促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5)投融资违约的处理;
(6)审查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督促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分包单位;
(8)督促按约定程序报批工程变更,经审查后,按审查批复意见实施;
(9)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及时调整因工程变更、物价波动、基准利率调整等引起的投资变动,并认定实际投资额;
(10)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确定最终投资成本;
(11)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督促整改;
(12)组织项目的相关验收;
(13)要求按合同约定投保;
(14)按合同约定对建设期违约进行处理;
(15)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进行项目接收,及时出具移交确认书,并对移交违约进行处理;
(16)督促按约定程序报批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变更,经审查后,按审查批复意见实施;
(17)有权监督运营维护与修理,并确定运营、管理、管养维护费用;
(18)督促按约定及时办理项目移交。
1.4 甲方承担的主要义务:
1.4.1 协助落实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工作,包括本项目投资建设所需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确保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完备、合规。
1.4.2 负责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和配套工作,不得因此影响项目施工。
1.4.3 协调项目建设期间与当地有关各部门的事务,确保有良好的投资施工环境,为PPP项目公司设立和经营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避免发生群众阻工现象,协调解决项目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1.4.4 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选择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单位等。
1.4.5 参与并协调工程建设的中选社会资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审计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
1.4.6 甲方应及时审批乙方提交的有关申请、要求和文件。
1.4.7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申请并支付投资补助及政府付费等款项。
1.4.8 为乙方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负责落实相关部门对本项目融资提供必需的保障要件。
1.4.9 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项目批文和文件,以利于办理融资手续。
二、乙方主体
2.1 乙方概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2 乙方的权利界定
2.2.1 按照公司章程运作;
2.2.2 要求甲方及时做好征地拆迁,确保顺利开工;
2.2.3 按照约定正常使用投融资资金;
2.2.4 按约定要求调整投资成本(工程变更、材料价格等调整);
2.2.5 及时获得政府付费及各项资金补助。
2.3 乙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2.3.1 按约定报批项目投融资计划或调整计划;
2.3.2 按批准的投融资计划进行资金筹集和投入;
2.3.3 按约定开立专用账户,并接受政府方监督;
2.3.4 按约定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工作;
2.3.5 按约定委托贵州双龙航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具体以《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为准;
2.3.6 就本项目工程编制财务用款计划与统计报表,本项目的征拆款及工程款财务支付凭证按月报送甲方备案。乙方年度审计报告按年度报送甲方备案。
2.3.7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应急预案等,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质量监督,交付合格工程。
2.3.8 配合并接受甲方确认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审计、监督。
2.3.9 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包括:
(1)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2)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工作;
(3)监督项目工程施工,对项目周边地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4)监督与实施项目建设期间的审计,包括预算执行审计,技术、工艺与建设内容变更事项发生的费用审计;
(5)监督与检查项目建设计划进度,工程统计,建设工程物资与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工作等;
(6)监督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2.3.10 配合甲方申请本项目的上级财政补贴、补助工作。
2.3.11 按照约定做好项目运营、管理、管养维护工作;
2.3.12 做好合作期满的项目移交;
2.3.13 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2.3.14 乙方应承担项目法人的其他义务。
三、风险分担
3.1 由甲方承担的风险,包括:
3.1.1 土地获取风险;
3.1.2 项目审批风险;
3.1.3 政策变更风险。
3.2 由乙方承担的风险,包括:
3.2.1 如期完成项目融资的风险;
3.2.2 项目建设、管理、管养维护、移交相关风险,例如完工风险、供应风险、技术风险、运营风险以及移交资产不达标的风险等;
3.3 双方共担的风险:不可抗力。
第三章 合作关系
一、合作内容
1.1 本项目采用拟采取“建设—运营—移交”的PPP项目运作模式,采用投资施工一体化方式,中标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与甲方指定主体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管养维护和移交。项目建成后,由乙方负责运营,甲方授予乙方8年的运营期,运营期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双龙管委会其他主体向乙方进行政府付费,合作期结束后乙方将项目移交甲方或双龙管委会指定机构。
1.2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不负责工程的投融资,但会积极争取上级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并采用随到随补的方式,将争取到的资金按照程序及时拨付至PPP项目公司专用账户,用于工程建设。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10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2年,合同履行中按照实际建设工期调整;运营期8年,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章 融资方案
一、融资方案
1.1 乙方有权并且有义务获得项目的融资
1.2 项目资本金出资方式
1.3 融资资金的到位计划
二、投融资监管
按照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划分,要求项目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由甲方根据项目公司的投融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和各项费用支付要求,实时监督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三、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3.1 投融资违约行为的认定
在甲方或其指定主体依约完成融资所需的前期配合及融资保障义务的前提下:
3.1.1 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融资交割,即认定为投融资违约。
3.1.2 乙方实际投融资比计划落后,导致支付节点资金短缺达当期应付金额的20%以上,或连续3次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时,即认定为投融资违约。
3.2 违约责任
乙方承担因投融资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造成的逾期支付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一、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按照第二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前期工作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承担,内容包括:
1.1 负责工程建设征地及搬迁安置,并将净地移交给乙方;
1.2 办理项目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手续(如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以及其他用地、环境、水土规划审批文件)。
1.3 负责勘察、设计、监理、审计机构及PPP咨询机构等的委托;
1.4 乙方协助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完成以上工作。
二、前期费用
2.1 下述前期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包含在项目总投资中。具体前期费用融资要求计划详见下表。
序号 |
费用名称 |
支付金额 |
支付时间 |
1 |
征地拆迁费 |
工可批复金额约 亿元,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 |
按照征地拆迁进度支付,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已付部分,项目公司成立且融资到位后支付。 |
2 |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
合同金额 |
按照咨询合同约定,项目公司成立且融资到位后支付。 |
3 |
工程勘察费 |
合同金额 |
按照勘察合同约定,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已付部分,项目公司成立且融资到位后支付。 |
4 |
工程设计费 |
合同金额 |
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已付部分,项目公司成立且融资到位后支付。 |
5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
合同金额 |
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中标人先行支付,项目公司成立且融资到位后由项目公司支付给中标人。 |
6 |
施工图预算编制 |
合同金额 |
按照施工图预算编制合同约定。 |
7 |
施工图审查 |
合同金额 |
按照施工图审查合同约定。 |
8 |
其他费用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2.2 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不得用于工程建设外目的。
第六章 项目用地
一、土地权利的取得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落实办理,乙方予以配合。
1.2 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迁和安置,由甲方或其指定主体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并向乙方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作为项目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限
2.1 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整个合作期内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和合法出入本项目的场地。
2.2 乙方仅能将土地使用权用于本项目,不得将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2.3 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合理使用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2.4 甲方的场地出入权
为了保证甲方对项目的开展拥有足够的监督权,甲方有权出入项目设施场地。但甲方行使上述出入权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包括:
2.4.1 甲方履行本项目合同规定的检查建设进度、监督乙方履行项目合同项下义务等;
2.4.2 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条件和限制仅是对甲方合同权利的约束,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为依法行使其行政监管职权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受上述合同条款的限制。
第七章 工程建设
一、项目建设责任
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并开始运营,并承担项目法人的相关职责。
二、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以项目公司全体股东确认并最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三、工程变更管理
所有的工程变更必须经甲方或其指定主体批准同意后实施,变更的程序和变更估价原则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执行。
四、实际投资认定
甲方委托第三方中介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审价和结算审价确定。
1.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按《贵州省2004版计价定额》及相关调价文件的规定计价,以上定额均缺项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贵阳地区价格”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由项目参建各方共同询价确定。
3.按以上原则计价后,总价下浮 %作为结算价。
4.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最终结算价以政府审计部门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所进行的审定额为准。
本项目建安工程部分的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五、建设期监管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权利主要包括:
5.1 定期获取有关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5.2 在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场检查和测试;
5.3 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管权力。
第八章 运营和维护
项目的运营维护服务费(运营、管理、管养维护)范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费用根据标准测算,相关条款另行磋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运营维护服务费支付标准
1.1 运营维护服务费中运营期项目公司管理费按实际结算。
1.2 运营维护服务费中的其他费用(包括管养、维护等)按实际结算。
二、运营维护服务费支付方式
2.1 运营维护服务费中运营期项目公司管理费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
2.2 运营维护服务费中的其他费用(包括管养、维护等)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
第九章 股权变更限制
合作期未经甲方或其指定主体批准,中选社会资本不得向除项目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第十章 付费机制
一、付费机制
本项目为公共服务类项目,无经营性收入,因此,付费机制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
二、政府购买服务费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服务费由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统筹安排。
三、政府购买服务费的价格组成
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费的组成如下:
3.1 基础服务费
3.1.1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最终以项目结算和审计部门审定的投资数据为准;
3.1.2 社会资本筹集的项目资本金部分(除公司初期注册资金)融资综合成本按低于 %/年计算;
3.1.3 项目贷款融资综合成本原则上低于年化 %,具体以融资合同约定为准。
3.1.4 审计部门审定的其他属于基础服务费的费用。
3.2 运营维护服务费
3.2.1 运营维护服务费中运营期项目公司管理费按实际结算。
3.2.2 运营维护服务费中的其他费用(包括管养、维护等)按实际结算。
四、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支付
本项目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为8年。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双龙管委会或其他授权主体在运营期内对PPP项目公司进行政府付费,政府付费包括经审计各方认可的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全部费用,其中建设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资本募集的项目资本金部分建设期间的融资成本、项目贷款部分建设期间的利息等;项目运营期费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其他约定根据原条款执行。
本项目在建设期开始对政府付费部分进行计费,在运营期起实际支付,其中基础服务费中社会资本筹集的项目资本金部分的(融资综合成本低于 %/年)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双龙管委会或其他授权主体在运营期内向乙方支付,再由乙方向合伙企业支付,该等回报款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费范围,由甲方根据乙方与合伙企业另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安排财政资金支付。
4.1 基础服务费
4.1.1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
(1) 元的退出需满足如下条件:
a)首笔资金到位满3年;
b)项目投资及融资资金全部到位;
c)项目竣工验收。
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后按约定退出。
4.1.2 社会资本筹集的项目资本金部分的融资综合成本,按季支付。
4.1.3 项目贷款融资成本,按季支付,具体以融资合同约定为准。
4.1.4 审计部门审定的其他属于基础服务费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4.2 运营维护服务费
4.2.1 运营维护服务费中运营期项目公司管理费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具体以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为准。
4.2.2 运营维护服务费中的其他费用(包括管养、维护等)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具体以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为准。
五、提前支付
在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双龙管委会其他主体在建设期届满2年后享有提前支付权。
六、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支付保障
第十一章 政府承诺
一、付费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将政府付费资金列入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中、长期财政预算的文件资料。
二、征地拆迁和移交项目相关土地
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应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办理征地拆迁,并将项目用地及时移交给乙方。
三、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
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保障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顺利进行。
第十二章 保险
一、一般保险义务
1.1 乙方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
1.1.1 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购买并维持项目合同约定的保险,确保其有效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1.1.2 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1.1.3 如果乙方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甲方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要求乙方偿还该项保费;
1.1.4 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1.1.5 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1.1.6 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1.7 尽一切努力协助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
1.2 保单要求
1.2.1 乙方应当以甲方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1.3 保险条款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保险费用的承担
保险费用由项目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据实纳入项目总投资内,最终由甲方进行政府付费。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1 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1.2 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乙方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项目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1.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1.4 空中飞行物体掉落或非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1.5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甲乙双方商定或确定。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3.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3.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四、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4.1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4.2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3 费用补偿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4.4 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12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十四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一、违约事件
1.1 甲方违约
按照合同约定,以下事件处于甲方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并且属于甲方应当承担的风险:
1.1.1 未按合同约定付费;
1.1.2 发生甲方可控的对项目设施的征收或征用的;
1.1.3 发生甲方可控的政策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1.4 甲方其他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1.2 乙方违约
1.2.1 乙方破产或资不抵债的;
1.2.2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实现约定的建设进度或项目完工、竣工、或开始运营;
1.2.3 乙方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
1.2.4 乙方其他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二、提前终止的事由
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包括:
2.1 甲方违约事件:发生甲方违约事件,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补救的,乙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本合同;
2.2 乙方违约事件:发生乙方违约事件,乙方和融资方或融资方指定的第三方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的,甲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本合同;
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或累计达到约定期限,任何一方可主张终止本合同;
2.4 甲方选择终止:甲方在乙方违约的任意时间,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通过提前付费的方式主张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使其有充足的时间调整融资方案,甲方在选择终止时应当按照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签订的相关协议支付价款。
三、终止后的处理机制
根据项目终止事由的不同,项目终止后的补偿范围也不相同,双方应对补偿的金额进行合理的评估,并按如下方式处理:
3.1 甲方违约事件
对于因甲方违约事件所导致的项目合同终止,一般的补偿原则是确保乙方不会因项目提前终止而受损或获得额外利益(即乙方获得的补偿等于假设本项目按原计划继续实施的情形下乙方能够获得的经济收益)。补偿的范围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3.1.1 项目公司尚未偿还的贷款(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因甲方违约造成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
3.1.2 乙方股东以自有资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基金等融资方式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必要时需要进行审计)及尚未实现的合理回报;
3.1.3 因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例如支付承包商的违约金、雇员的补偿金等);
3.2 乙方违约事件
因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项目合同终止,甲方需就项目收回提供相应补偿。回购补偿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经审计确认的乙方已完成投资甲方尚未支付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有资金、已经取得的融资资金并已投入PPP项目工程的部分)
乙方违约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运营管养合同的约定计算)
3.3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事件,因此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双方按照共同承担损失的原则另行商定。
四、补偿的支付
本PPP项目合同补偿具体支付方式:按有关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五章 项目的移交
一、移交范围
移交的范围包括:
1.1 项目设施及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
1.2 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1.3 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1.4 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1.5 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二、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为确保回收的项目符合甲方的预期,项目移交应符合以下两类条件和标准:
2.1 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
2.2 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项目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三、移交程序
3.1 移交手续办理
移交手续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配合。
3.2 移交费用(含税费)承担
3.2.1 乙方承担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
3.2.2 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则由违约方承担移交费用。
四、风险转移
在移交日前,由乙方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在移交日及其后,由甲方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五、其他事项
项目交工验收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保期内,由于项目自身质量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社会投资人承担;项目合作期结束且社会资本退出项目公司后,由于项目管养维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
一、争议解决方式
1.1 协商
项目合同各方应在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则采用诉讼方式处理争议。
1.2 诉讼
项目公司注册地提交诉讼申请;
二、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诉讼期间项目各方对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七章 其他约定
一、合同变更与修订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定补充协议,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修订
二、合同的转让
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除非相对方同意。
三、廉政和反腐
项目合同应约定各方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四、通知
甲方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五、合同适用法律
项目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适用货币
本合同采用的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七、合同份数
本PPP项目合同的合同协议书已约定合同的正副本数量和各方持有份数,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双龙管委会实施本项目的决议,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2.本项目已取得的前期审批文件
3.PPP项目实施方案
4.《PPP项目投资协议》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履约担保的证明材料
7.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