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一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债申报要求来了!

  • 更新日期:2024-02-19 15: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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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相关部门发文要求各市州于2024年2月21日前完成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项目报送并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要求各省份于2月29日前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发改、财政共同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针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域,发改委相关处室做了详细要求,具体如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为做好2024年第一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申报,按照“真实可信、依法合规”的思路,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 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主要支持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受农产品主产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限制,未设立开发区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申报。
(二) 以国(省、市)级新区、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市(县)级各类园区等主体申报项目,应当明确与国(省)级产业园区的关系,如属于国(省)级产业园区的应当由开发区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不出具情况说明);由开发区所在地发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出具申报项目与国(省)级产业园区关系的情况说明,并提供托管、代管等文件依据(情况说明应当真实可信,红头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发现,将暂缓后续项目申报,并予以通报)
(三)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复同意,国(省)级开发区已更名或转认定为高新区的省级开发区,应当以更名或转认定后的名称申报新发项目。建议新发项目可以参照“行政区+国(省)级产业园区名称+建设内容”或“国(省)级产业园区名称+建设内容”等方式规范项目名称。如四川井研经开区B区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遂宁船山高新区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等等。
(四) 申报项目应当在投向领域正确、代码标识完整的基础上,量化建设内容,突显项目收益,同时项目建设内容应当与总投资相匹配。
(五) 申报项目不打大捆一锅煮,不以配套服务(综合)用房、各类科创(孵化)中心等名义规避负面清单;不得打着“新建厂房”的幌子,建设办公楼、写字楼、酒店、商业综合体、安置小区、体育场、博物馆等。
(六) 新发项目应当尽快办理主体或子项目开工前置审批手续,确保在专项债券发行3个月后开工建设、6个月后资金使用率不低于50%,优先支持已开工在建项目。
(七) 续发项目应当根据债券发行规模、项目建设周期等实际,优先推动服务产业发展、招引企业急需、快速产生收益的标准化厂房、工业污水处理厂等主体项目建设。
(八) 清单外续发项目应当按照新发要求申报与审核。
二、有关要求
(一) 各地发改部门应当强化责任担当,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严把项目审核推送关,重点突出项目申报投向领域、印证材料等方面,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要树牢底线思维,坚决杜绝项目报大建小(虚增或夸大项目收益)、违规(使用)挪用资金、不落实负面清单要求、不履行招投标手续、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发生,确保项目在后续审计中经得起看、经得起问、经得起查。
(二) 新发项目应当提供: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6.可行性研究报告,7.国(省)级产业园区批复,
8.项目属于国(省)级产业园区印证文件等资料
打捆项目应当提供主体项目用地手续,如标准化厂房、污水处理厂、物流仓储等,同时也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提供子项目相关印证材料,如园区道路、管网、桥梁等。
上述印证材料不得手工填写、不得空行缺页、不得移花接木。
(三) 续发(含清单外)项目应当提供:
1.项目审批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项目施工许可证,
8.项目招投标合同或施工合同,
9.国(省)级产业园区批复,
10.项目属于国(省)级产业园区印证文件等资料
取得1年发行资金的项目,可以提供道路、桥梁、管网等子项目开工手续;取得2年以上发行资金的项目,必须提供新(改)建厂房、污水处理厂、物流仓储等主体项目开工相关手续等。
上述印证材料不得手工填写、不得空行缺页、不得移花接木。
(四) 涉及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厂、供(净)水厂等项目应当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