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提到“流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 《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提到“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
5.贷款额度
《通知》提出“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承贷物业评估价值的70%”
解读:此处贷款额度较现有商业银行的要求有所提升,金融机构在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时要求贷款的原则上不超过承贷物业评估价值的50%,最高不超过60%,通知将承贷的提升到70%。
6.贷款期限
《通知》要求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应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
解读:
(1)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要求“对新发放的非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要根据项目原概算和原定建设期、合理运营期,确定贷款期限以及科学的本息偿还方式,还本期限不得超过15年”,根据此规定,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期限不能超过15年,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置换用途的经营性物业贷款,本行贷款期限与拟置换的他行贷款已经发放的期限合计不能超过15年。
(2)要求贷款到期日应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须关注经营性物业资产证载剩余年限。
7.抵押要求
《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以承贷物业作为抵押品。结合第三方评估公司价值评估情况等,审慎确定物业评估价值。借款人与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不一致的,可将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解读:
(1)经营性物业贷款必须以承贷物业作为抵押品。承贷物业对应的就是抵押品,这是管住物业的前提,也是合规底线要求,不能贷款用途对应A物业,押品确为B物业。
经营性物业贷款抵押方案的设定原则是“整体抵押,应押尽押,便于执行”。
整体抵押,就是要求整栋建筑物全部抵押,或者至少须达到整层抵押,整层抵押时要考虑电梯位置、权属,确保可不受其他楼层制约进入抵押楼层。
应押尽押。应押尽押就需要将物业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可能对物业变现价值造成重大影响的附属配套物业、设施、设备等一并列入抵押范围。
便于执行。便于执行就要考虑抵押物的整体变现能力,如只抵押某栋经营性物业的部分楼层,甚至部分楼层的部分区域,一方面割裂了物业的完整性,影响物业的价值,另一方面部分区域抵押时存在难以单独抵达、难以单独处置等问题。
(2)借款人与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不一致的,可将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该方案主要为了解决产权人与物业经营人分离这一业务场景,针对此场景,目前金融机构通常的做法是要求产权人与经营人同意接受封闭运行,书面承诺以物业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通知》提出了更为规范的方案即做为共同借款人或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8.还款要求
《通知》要求“经营性物业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应为承贷物业本身的经营收入。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资金管理账户,承贷物业经营收入原则上均应进入该账户,优先用于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承贷物业经营收支情况的监测,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解读:
(1)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即为承贷物业本身的经营收入,这与目前各金融机构的要求一致;
(2)落实账户封闭管理要求。对经营性物业租金实行封闭管理是监管以往的要求,此前因未落实该要求某大型银行上海分行就被监管处罚。
该监管文件的发布,对于各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具有重要意义,对贷款用途的拓展又增加了不少业务场景,是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拓展的优质业务。同时,经营性物业贷款又是一款高度敏感的产品,合规要求多。
以下为新规全文:
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满足房地产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管理口径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实际用途投向物业本身或与房地产相关领域的贷款。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除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外,其他贷款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坚持依法合规展业
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符合本通知定义的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纳入房地产贷款统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依法成立,承贷物业应产权清晰,无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性领域。经营性物业贷款在发放前应明确贷款用途。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商业银行要根据承贷物业经营状况、评估价值,以及借款人及其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承贷物业评估价值的70%。商业银行应结合承贷物业经营情况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应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
经营性物业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应为承贷物业本身的经营收入。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资金管理账户,承贷物业经营收入原则上均应进入该账户,优先用于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承贷物业经营收支情况的监测,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以承贷物业作为抵押品。结合第三方评估公司价值评估情况等,审慎确定物业评估价值。借款人与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不一致的,可将承贷物业实际经营管理主体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三、加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强化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支持通过银团贷款模式分散风险。
商业银行应严格开展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科学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承贷物业有共同产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的,贷款前应取得其书面同意。
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投放后的管理,严防贷款被挪用;及时对物业经营及价值情况开展跟踪评估,严密监测借款人及集团公司经营、财务、信用、担保、融资变化等重要信息,全面掌握各种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缓释和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经营性物业贷款监管,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