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隐性债务!棚改政府购买服务融资被禁

  • 更新日期:2018-12-11 17:39:48
  •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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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来源之一是棚户区改造不合理的筹资所致。在防风险攻坚战下,中央大力遏制隐性债务增长,并要求地方用5~10年化解存量隐性债务,而新开工棚户区融资方式也将规范。

 

第一财经记者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近期中央相关部门要求地方申报2019年棚户区改造计划时,要求各省市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证明所提的任务计划在其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而对新开工的棚改项目,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实施建设工程或变相举债,明确政府融资的,应当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解决。

 

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张宇告诉第一财经,目前棚户区改造多数都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筹资,此次叫停了这一模式影响很大,而采用地方政府债券来融资主要目的是遏制隐性债务规模的增加。不过由于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筹资规模有限,因此完成棚改任务还得依靠其他模式提供资金。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大、增长过快引起了高层警惕。从去年5月开始,财政部等部委发文严禁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变相举债,遏制隐性债务规模增长。

 

根据此前多地披露的隐性债务构成情况,棚户区改造贷款是重要组成部分。

 

比如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政府公布的《关于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通知》中,截至今年5月底,当地隐性债务(银行贷款)规模达24.18亿元,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占了近三成。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长清区政府隐性债务4.94亿元全部为棚户区改造银行贷款。另外44.58亿元的当地有关部门、街道形成的政府债务及支出责任中,也主要是棚户区改造形成的债务。

 

张宇估算,棚户区改造九成资金筹集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政府和城投公司而言,棚改购买服务贷款是其除地方政府债券、PPP和城投流动资金贷款之外,唯一可以将资金用于拆迁的方式,而棚改的启点就是拆迁,没有拆迁就没有棚改,因此这也是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热衷利用棚改购买服务贷款解决拆迁资金来源的有效方式。

 

然而这一方式最终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核心内容,带来隐性债务增长,最终被叫停。

 

早在去年5月,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中,明确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过也同时称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虽然上述规定当时给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还留有余地,但随着隐性债务治理不断升级提速,且今年财政部鼓励地方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自求棚改项目收益与融资自平衡,棚户区改造未来融资模式转向了更为规范和市场化的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今年不少地方成功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比如山东成功发行5年期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482.96亿元,覆盖除青岛以外的16个设区市。

 

山东省住建厅称,2018年,国家首次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专门解决棚户区改造资金缺口问题,有利于规范棚改融资行为,遏制政府隐性债务增量,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充分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债券限额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利于建立棚改专项债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长效机制,为棚户区改造重大民生工程提供重要资金支持,将是今后政府实施棚改重要的融资途径。

 

来自地方政府网站披露的信息显示,10月25日,住建部副部长倪虹曾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省市座谈会,研究2019年棚改政策,安徽、江西、山东、四川、贵州五省和各省1个城市代表参会。会议提出,棚改要更好体现住房居住属性,要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要切实落实好棚改工作的配套支持政策,保持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水平不降低,有序加大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力度,同时对新开工棚改项目抓紧研究出台金融敆持政策,要严格把好棚改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