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央行等四部门发布《EOD项目实施导则》

  • 更新日期:2024-01-03 14: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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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其中指出:

项目各参与方应坚持守正创新,严格落实项目立项、招投标、投融资、 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资源开发、资产处 置、资金使用、债务管控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合规开展政策、机制、措施等探索创新。

EOD项目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内容:

生态环境治理内容包括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湖库水生态 环境保护修复、水源涵养区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整 治及规范化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近岸海 域环境整治、无主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修复及矿山 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新污染物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修复、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等。

生态环境治理内容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公益性,属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治理内容。企 业责任范围内的矿山治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三同时”环保设施等非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内容不纳入;

( 二)精准性,生态环境治理措施能够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 量、提高生态环境品质。仅以调水、水资源利用为目的水系连通, 或仅为河道清淤、防洪堤坝、边坡维护、滑坡治理、景观绿化等,而无实质性生态环境治理内容的不纳入;

(三)关联性,生态环境治理的价值能够关联到具体的产业项目上,项目收益具有确定性,增强投资人和金融机构的投入意愿;

(四)可行性,技术路线和工程措施科学合理,满足相关规范 标准要求。不符合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 荒则荒、宜沙则沙原则,违反自然规律、大量使用非乡土植物或引入外来入侵物种、错位修复、过度修复的不纳入;

(五)确定性,组织实施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短期能够落地实施。 片区综合开发、污染场地修复+原位开发项目等实施规模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政策风险大的暂不纳入;

(六)其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不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楼堂馆所, 以及调查评估等工作任务不纳入。

EOD项目关联产业包括以下情形:

( 一)生态农业、林下经济、经济作物种植、生态旅游、 医疗康养、休闲娱乐、文化创意等生态环境依赖型产业;

( 二)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精密仪器等生态环境敏感型产业;

(三)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等人才聚集型产业;

(四)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发展光伏、种植养殖与加工等复合型产业;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治理关联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

关联产业及其建设内容不包括以下情形:

( 一)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市场准入要求及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政策要求的产业;

( 二)“两高一低”项目;

(三)环境影响和风险较大的项目及产业园区建设。

关于EOD主体的主体确定:

EOD 项目实施主体应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场主体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竞争。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应成立 EOD 项目公司,确定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等。市场主体或其成的 EOD 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须具备项目投资建设与运维经营能力,经营范围包括相关生态环境治理和 产业经营内容。项目实施主体不得仅为工程建设单位、财务投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