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

  • 更新日期:2023-12-27 16:38:29
  • 作者: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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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针对违规新增隐性债务问题,46 个地区已将违规举借的 196 亿元隐性债务录入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系统,通过废除政府回购条款、支付拖欠工程款等偿还隐性债务 110.21 亿元,追责问责 44 人。

针对专项债券管理存在的问题,8 个地区多渠道增加 76.51 亿元专项债券项目的预期收入,提高收益与融资规模平衡度。2 个地区调整专项债券支持项目的设计方案或结算模式,剔除之前违规包含的商业性内容,已整改 5.06 亿元;44 个地区追回或用财政资金置换被挪用的专项债券31.93亿元,5个地区已支出闲置资金23.25亿元。

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隐患的建议,在财政领域,对新增隐性债务、不实化债等问题严肃查处、问责到人。专项债券优先支持纳入“十四五”规划的项目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项目,推进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管理,主动接受各方监督,防范法定债务风险。

2023年12月26日,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


其中,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如下:
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财政部首次将地方财政问题交由驻各地监管局牵头督促整改,逐笔核查各地隐性债务化解数据,支持地方开展隐性债务风险化解试点;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审核,适度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严肃违规举债等问题追责,2022年以来共印发25批问责建议函,共追责问责428人,公开曝光24起典型案例。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包括2个方面:一是违规新增隐性债务;二是违规发行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有的地方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超出可能财力过度举债铺摊子,部分项目前期工作不完备,有关地方和部门审核把关不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阶段的管理机制不完善,动态掌握项目使用单位管理资金情况的手段仍不完备等。
(一)关于“违规新增隐性债务。
49个地区通过承诺兜底回购、国有企业垫资建设等方式,违规新增隐性债务415.16亿元”的问题。
财政部督促有关地区认真整改,对暂时难以通过偿还等方式完成整改的隐性债务余额,要求按程序纳入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系统。截至9月底,46个地区已将违规举借的196亿元隐性债务录入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系统,通过废除政府回购条款、调整建设内容、归还项目贷款余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等偿还隐性债务110.21亿元,追责问责44人;另3个地区已制定分年度偿还计划等,正在推进整改。
(二)关于专项债券管理问题。
包括4个具体问题:
1.对“20个地区通过虚报项目收入、低估成本等将项目“包装’成收益与融资规模平衡,借此发行专项债券198.21亿元”的问题。
财政部督促有关地区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入管理,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强化发行前审核,切实防范偿付风险。截至9月底,8个地区多渠道增加76.51亿元专项债券项目的预期收入,提高收益与融资规模平衡度,其他地区正在整改,将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前置审核,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要求,保障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2.对“5个地区将50.03亿元违规投向景观工程、商业性项目等禁止类领域”的问题。
财政部督促有关地区按程序调整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筹措资金归还违规使用的专项债券资金。截至9月底,2个地区调整专项债券支持项目的设计方案或结算模式,剔除之前违规包含的商业性内容,已整改5.06亿元;其他地区正通过责令业主单位收回挪用资金、分年度归还等方式推进整改。
3.对“47个地区违规挪用157.98亿元”的问题。
财政部督促有关地区收回违规使用的专项债券资金。截至9月底,4429个地区已追回或用财政资金置换被挪用的专项债券31.93亿元;其他地区正在催收,或通过压减非必要支出等筹资偿还
4.对“5个地区虚报33个专项债券项目支出进度,至2022年底有60.27亿元结存未用”的问题。
财政部督促有关地区加快项目建设和债券资金使用,据实填报债券支出进度。截至2023年9月底,5个地区已支出闲置资金23.25亿元。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推进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用好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加大清理盘活资产资源力度,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防范化解本地区隐性债务风险。
(二)健全地方政府法定债券管理。加强法定债券发行使用管理,优化投向领域和投后管理,强化专项债券资金“借用、管、还”穿透式监测。
(三)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继续开展隐性债务数据“先核后报”,加强对各类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