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土地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是违规举债监管系列文件多次反复强调的要求,但业内在实操中对其边界的理解较为模糊,以致于往往造成无限放大解释、以偏概全、草木皆兵。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以土地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是指约定、承诺直接以土地出让收入定向作为融资主体偿债资金来源的行为,根据举债主体的不同,它分为政府和企业两种情形。在地方政府收入层面,土地收入用作还款来源的情形比较好理解,即在地方政府举债的项目中,通过土地出让,当然主要是规划商住用途土地的出让,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并将其用于还款的行为。实操中,金融机构经常要求对土地出让之后的资金流转环节进行监管,出让后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在2019年以前的土储债和2016年以前的土储贷,以及与此相类似的新农村建设贷款、城中村改造贷款、棚户区改造贷款等等,都是以土地出让收入做融资还款来源的。一提到“以土地收入作为偿债来源”,读者们往往马上联想到财政部门经常提到的“以收定支”的原则性要求,后台提问时也往往会问到这一点。这里我们跟读者统一解释一下,我们财政部门常说的“以收定支”,可以比照“看菜下饭”的含义来理解,而不是“一笔收入对应一笔支出”的意思。 财政支出都应该用在有益于人民福祉和社会发展的用途上,只是必要性、紧迫性有差异而已,不可能以某一项收入的多寡来约束另一项支出的大小。地方政府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的独占、排他、垄断性的收入,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都没有获得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资格,更谈不上用这个收入来做还款来源。在这里,有几个定义、概念需要厘清:
1. 何为“土地出让收入返还”?
土地出让返还的思路,只是在项目投融资测算过程中,对于财政可支付能力最大值进行预估的一种概念,在现实业务中,由于财政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除了国家规定的退税等政策之外,财政收入压根儿就没有返还给企业这一说,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概念。禁止“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行为,是著名的2016财综4号文的提法,那么什么是“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呢?官宣文件上没有对“挂钩”的正式定义,一般的通俗理解为,“挂钩”是指针对某项收入进行按比例分成的做法。这个问题的答案要两分地来看:
对于政府部门是允许的。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政府权限内,依法编制预算报本级人大批准,就是生效的。比如七公所在的地区,各级财政就有很多这样的分成安排。
对于企业是禁止的。如前所述,财政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获取财政收入,本就是地方政府垄断性的权力,根本谈不上跟企业之间进行分成,任何与企业间分配财政收入的行为,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